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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余磊、杨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余磊,杨迎,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洪向阳,湖北中泰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负责人:黄定纲,邮储襄阳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杨迎,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嘉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张开杰,华融嘉和公司负责人。被告���洪向阳,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中泰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伟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定代表人:余磊,中泰伟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与被告余磊、杨迎、华融嘉和公司、洪向阳、中泰伟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储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930元减半收取为89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红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