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527号之二原告:黄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登记地保康县,现住保康县。被告: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肖台村七、八组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60687844A。法定代表人汪忠光,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阮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现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湖北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阮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先予执行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