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与内丘县依林山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内丘县依林山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05号原告: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振兴东路南侧21号,纳税人识别号:132224197209262453。经营人:郝国清,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邓村285号,身份证号:132224197209262453。被告:内丘县依林山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柳林镇下马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6048711B。法定代表人:张小勇,男,该公司经理。原告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与被告内丘县依林山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9月15日,原告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内丘县振威家用电子产品门市负担。审 判 长 刘磊婧审 判 员 石增恺人民陪审员 范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