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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加磊与杨峰、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磊,杨峰,杨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33号原告:徐加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芳,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磊与被告杨峰、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