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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颖涛与吴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颖涛,吴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695号原告:梁颖涛,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金祥,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颖涛与被告吴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梁颖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颖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