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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翠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沈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李翠珍,沈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196号。主要负责人:覃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珍,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男,住湖南省临澧县,由常德市法学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绍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绍桂,系沈绍勇之弟,住临澧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翠珍、沈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63元,减半收取1383.31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江波审判员  谭洪妮审判员  戚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