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7441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王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41号原告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三匹马商业广场3栋。法定代表人倪前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红波,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沭阳康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书记员 陈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