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骏轩与潘梦婷、孙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骏轩,潘梦婷,孙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809号原告:赵骏轩,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21111197901221233,住镇江市。被告:潘梦婷,女,汉族,住本市润州区。被告:孙平,男,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赵骏轩与被告潘梦婷、孙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骏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骏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骏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骏轩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