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与石常林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084号之二被执行人:石常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常林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布仁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