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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2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原为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员工,负责前台工作及代售火车票、飞机票、充手机话费等票务工作,于2017年1月辞职。被告人李某1辞职后,自2017年2月至7月,先后三次在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电脑上秘密登录邮政便民系统,为其手机充话费共计18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原为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员工,负责前台工作及代售火车票、飞机票、充手机话费等票务工作,于2017年1月辞职。被告人李某1辞职后,自2017年2月至7月,先后三次在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电脑上秘密登录邮政便民系统,为其手机充话费共计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电脑上秘密登录邮政便民系统,为其手机号充话费500元,为其手机号充话费200元。2、2017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电脑上秘密登录邮政便民系统,为其手机号充话费300元。3、2017年7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新宁县星期八主题客栈电脑上秘密登录邮政便民系统,为其手机号充话费800元。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邮政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资料,话费充值明细,营业执照,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某1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1的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敏星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松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