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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杨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杨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3369号原告:吴建军,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峰,男,199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建军与被告杨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建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峰的诉讼,本案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李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