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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1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长岁申请执行周海霞、代建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岁,周海霞,代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1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长岁,男,汉族,1942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周海霞,女,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代建平,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本院受理杨长岁申请执行周海霞、代建平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事项为执行代建平、周海霞偿还杨长岁借款1106元及利息、欠款24000元、诉讼费1563.5元,已执行债权为269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