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润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鑫润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830号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福委托代理人:孙梦鸿被告:鑫润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润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显波审判员  陈壮威审判员  姜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