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谭蓉申请执行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蓉,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黔263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谭蓉,男,侗族,本科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郑,系该公司董事长。谭蓉申请执行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33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的存款77227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宏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