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827号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明鸿新城2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陈海丽,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