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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羽与孙百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孙百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809号之一原告:张羽,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百印,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商业区3号泛亚大厦4楼、11楼、C1门面。主要负责人:李国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莹,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羽与被告孙百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羽负担。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