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彭明、李培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李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培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彭明与李培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除了已拍卖房产外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