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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杨雪萍,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郁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被执行人: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郭玉福,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行初1号行政判决,责令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鸿丰活性炭有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750000元、违约金138841元,共计88884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128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900129元(含执行申请费112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