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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李庆秋、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李庆秋,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096号原告:张志山,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秋,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丹,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张志山与被告李庆秋、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山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庆秋、王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庆秋、王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山撤回被告李庆秋、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张志山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