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李庆秋、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李庆秋,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096号原告:张志山,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秋,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丹,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张志山与被告李庆秋、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山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庆秋、王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庆秋、王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山撤回被告李庆秋、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张志山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