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被执行人: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