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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7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被执行人: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杨威、田玉海、门忠林、金玉春、王瀛涛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