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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廷书、杨六香、王海军、杨邦全、XX、舒易和、王庭有、龙永迁、吴有元、杨必荣、李复均申请彭斌、易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书,杨六香,王海军,杨邦全,XX,舒易和,王庭有,龙永迁,吴有元,杨必荣,李复均,彭斌,易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廷书,男,1957年9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杨六香,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杨邦全,男,1960年4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XX,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舒易和,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王庭有,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龙永迁,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吴有元,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杨必荣,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申请执行人李复均,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楠木村半坡园组。被执行人彭斌,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石马山镇朱泉村王家组。被执行人易果,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石马山镇团结村联合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廷书、杨六香、王海军、杨邦全、XX、舒易和、王庭有、龙永迁、吴有元、杨必荣、李复均与被执行人彭斌、易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彭斌、易果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廷书、杨六香、王海军、杨邦全、XX、舒易和、王庭有、龙永迁、吴有元、杨必荣、李复均123400元,并自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彭斌、易果负担案件受理费3253元,申请执行费1799.79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廷书、杨六香、王海军、杨邦全、XX、舒易和、王庭有、龙永迁、吴有元、杨必荣、李复均与被执行人彭斌、易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