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恢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滑县留固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耿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留固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耿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滑县留固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住址:滑县留固镇。法定代表人:耿保付(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耿海新,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耿海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海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海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63636631947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