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倪鲲、郭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鲲,郭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885号申请人:倪鲲,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郭大鹏,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经常居住地:武汉市洪山区,法申请人倪鲲与被申请人郭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倪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大鹏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678号虹琦花园三区D幢1单元4层402号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鲲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大鹏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678号虹琦花园三区D幢1单元4层4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万文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