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施秋萍与车文伟、沈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秋萍,车文伟,沈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500号之一申请人:施秋萍,女,汉族,1978年8月9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车文伟,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沈华琴,女,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施秋萍与被申请人车文伟、沈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施秋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车文伟、沈华琴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施秋萍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车文伟、沈华琴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施秋萍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