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曾晓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迁安市南辰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1358元,执行费9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37381.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