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琳与被执行人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琳,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曹琳,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曹琳与被执行人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112元,执行费3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