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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80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陈卓明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陈卓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两层半楼房一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7日生一子陈卓坤,2012年6月23日生次子陈卓明。2009年盖三间两层半楼房一座。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生活很不幸福。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怀疑原告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满足原告如上诉请。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生有俩子,被告也打过原告,希望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7日生一子陈卓坤,2012年6月23日生次子陈卓明。2009年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盖三间两层半楼房一座。现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分居已两年有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陈卓明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陈卓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十余年,且婚后生有俩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就应肩负家庭的责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不应轻率提出离婚,被告不愿离婚,就应对原告多加照顾,体谅原告,用实际行动让妻子回心转意。只要双方能彼此谅解,经常沟通,多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矛盾定会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