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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峻伟申请执行杜熹、兰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峻伟,杜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范峻伟,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熹,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光华,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系杜熹之父。被执行人:兰小燕,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范峻伟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熹、兰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熹、兰小燕应向申请执行人范峻伟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和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客观原因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