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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依婷与陈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婷,陈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292号原告:李依婷,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立威,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李依婷诉被告陈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依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立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依婷撤回对陈立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李依婷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