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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与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757号原告: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号楼***室***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清,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总监,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战辉,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小海。原告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大连国域无疆·现代交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