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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进明与古雪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明,古雪晨,郝春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738号原告:李进明,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古雪晨,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郝春起,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李进明与被告古雪晨、第三人郝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进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进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