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进明与古雪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明,古雪晨,郝春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738号原告:李进明,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古雪晨,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郝春起,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李进明与被告古雪晨、第三人郝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进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进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