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荣根、李和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荣根,李和英,汤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427号被执行人:汤荣根,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李和英,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汤爱娣,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执行汤荣根、李和英、汤爱娣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汤荣根、李和英、汤爱娣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荣根、李和英、汤爱娣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