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银宝与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宝,吴成焱,皮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宝,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吴成焱,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皮慧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宝与被执行人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银宝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