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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银宝与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宝,吴成焱,皮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宝,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吴成焱,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皮慧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宝与被执行人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银宝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