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915广田电子精密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田电子精密模具(太仓)有限公司,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广田电子精密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96267-4。法定代表人林东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建宏,该公司财务部主管。被执行人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开发区岳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8163-3。法定代表人沈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广田电子精密模具(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田电子精密模具(太仓)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太仓市林萍喷涂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8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