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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2519号原告黄某诉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2519号原告:黄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蒋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黄某与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已与被告蒋某某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黄某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衡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增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