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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97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主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林,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刘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强林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