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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六安市迎鑫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迎鑫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72号申请人:六安市迎鑫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恒生阳光城65幢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248475X3。法定代表人:李善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与儿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3055248U。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慧,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霍山县,申请人六安市迎鑫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人民币12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秉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