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李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密,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200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密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易春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被告人李密与陈某、陈某1、赖某、陈某2(均已判刑)在四川省泸州市某茶楼共谋外出盗窃。2016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赖某开车搭载李密、陈某、陈某1、陈某2进入重庆市万州区,赖某将车停放在西山车站公路边接应,陈某、陈某1、李密、陈某2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198号天江郦城B栋,陈某、陈某1负责望风,被告人李密与陈某2开锁进入天江郦城B栋被害人陈某3家,盗走被害人陈某3现金500余元。然后,被告人李密与陈某2又开锁进入天江郦城B栋被害人何某家中,盗走被害人何某现金29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10元。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手机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陈某3、何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陈某1、赖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2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密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密退赔被害人陈某3、何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