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梅,尹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946号原告张小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尹德勇,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张小梅诉被告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小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梅承担。审 判 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