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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卢昌民、卢昌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昌民,卢昌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84号申请人:卢昌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卢昌生,男,1963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卢昌民、卢昌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卢昌民、卢昌生因琐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10月05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卢昌民不再找卢昌生麻烦,不得再到卢昌生家中动手打卢昌生;二、卢昌生不得再到卢昌民家中找麻烦;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昌民、卢昌生于2017年10月05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