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黄伦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黄伦现,王配祥,黄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湖西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86907202-7负责人张景福,行长。被执行人:黄伦现,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配祥,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黄启军,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