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清志与被申请执行人陈万宝民间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志,陈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13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志,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2A号楼3单元601室。被申请执行人:陈万宝,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朝阳县南双庙镇南双庙村5组。申请执行人刘清志因被申请执行人陈万宝欠其欠款40万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执行人陈万宝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清志已向法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2A号楼3单元601室的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清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陈万宝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3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刘清志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2A号楼3单元601室楼房。查封期间,��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法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达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