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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阿丽菲热·海热提与玛丽娜·阿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丽菲热·海热提,玛丽娜·阿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953号原告:阿丽菲热·海热提,女,维吾尔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玛丽娜·阿得力,女,维吾尔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丽菲热·海热提诉被告玛丽娜·阿得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丽菲热·海热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06元,由原告阿丽菲��·海热提负担。。审判员 阿力木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如曼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