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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037号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后潘庄村东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3708811Q。法定代表人:周冬,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30943X(1-5)。法定代表人:张礼学,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涛,男,生于1971年8月4日,汉族。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67元,减半收取28133.5元,由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轩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