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与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何祖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何祖兵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214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王喜炎,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祖兵。被告:何祖兵,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与被告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何祖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古镇鑫府水晶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