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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636号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小区*栋****室。法定代表人:范媛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华、翁向东,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国忠,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姜国忠已付清拖欠物业费,双方已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