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德全申请执行邱亚茜、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全,邱亚茜,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43号之三申请人郑德全,男,1,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邱亚茜,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943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邱亚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亚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亚茜在交通银行6222XXXXXX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