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群与XX禄鲁兴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XX禄,鲁兴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631号原告:陈群,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XX禄,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鲁兴碧,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群与被告XX禄、鲁兴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群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陈群负担。审判员 袁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