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齐峰与刘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齐峰,男性,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江,男性,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峰与被执行人刘江人格权一案中,依法向刘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刘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刘江到院,刘江交付了部分款项并承诺余款过后一并给付。后刘江按时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功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