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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齐峰与刘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齐峰,男性,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江,男性,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峰与被执行人刘江人格权一案中,依法向刘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刘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刘江到院,刘江交付了部分款项并承诺余款过后一并给付。后刘江按时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功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