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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龙与被告韩淑君、第三人柳楠共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韩某某。马某某与韩某某、第三人柳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银行帐户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