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龙与被告韩淑君、第三人柳楠共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韩某某。马某某与韩某某、第三人柳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002民初307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银行帐户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百度“”